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审核(新建、扩建)告知书 1、 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无公章的建设单位需法人代表签字按手印) 2、必审必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和备案凭证(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可下载)。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即可)。 4、消防设计文件。 5、设计单位的资质。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规定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费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 国际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际标准规定的; (3)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费技术标准的。 8、全套施工图纸(建筑、水、电、暖通各专业的图纸)(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审核(改建、装修)告知书 1、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无公章的建设单位需法人代表签字按手印)。 2、必审必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备案表》和备案凭证(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可下载)。 3、原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改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消防、装修的设计单位资质;装修项目需提供消防、装修的设计单位资质)。 5、消防设计文件(改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消防、装修专业的消防设计文件;装修项目需提供消防、装修专业的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规定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9、图纸:(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1)原工程的总平面图和平面图:如是改建工程,还需提供本工程的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全套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消防平面图和消防系统图。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消防设计审核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