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无公章的建设单位需法人代表签字按手印) 2、必审必验项目需提供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备案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备案凭证(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可下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签署验收意见加盖公章) 4、审核意见、审核备案未被抽中的凭证、审核备案公示合格信息(审核备案改建(装修)未被抽中的需提供原工程审核、验收意见,审核备案新建(扩建)未被抽中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法制科材料抽检) 7、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竣工图、《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记录表》、《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记录表》)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消防验收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